发布日期: 2015-05-18 | 访问次数: 4479 |
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党员发展工作,切实保证新党员的发展质量,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提高党的战斗力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和院党委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》的有关要求,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预审对象:基本具备入党条件,并经党内外充分酝酿认可的党员发展对象。
第三条对发展对象的预审由党委组织干部处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预审主要审查预审材料,同时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。
预审材料包括:
1、入党申请书(附个人自传)。
2、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确定申请人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决议。
3、《重点培养对象考察表》或党组织对重点培养对象培养、教育、考察的记录(均应附重点培养对象思想汇报)。
4、院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登记表。
5、所在共青团组织“推优”表(仅发展对象是共青团员的才需要提供)。
6、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确定重点培养对象为发展对象的决议。
7、党内外群众意见。内容包括群众座谈会意见和个别谈话了解的意见。附群众座谈会记录、个别谈话记录,记录最后应有谈话人、被征求意见人、记录人签名。
8、政审综合报告(附有关证明材料)。政审综合报告的题目是:“关于发展对象×××同志的政治审查综合报告”,内容包括:发展对象的基本概况、简历、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、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、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、调查结论意见。落款时要写上调查人的姓名、党支部名称和调查时间。政审旁证材料要有证明人单位党组织的签字盖章方有效。
9、公示情况报告。公示情况报告的题目是:“关于发展对象×××同志公示情况的报告”,内容包括:公示的时间、群众反映的问题、调查核实情况、处理意见等。落款时应注明公示单位名称。
根据档案工作要求,所有材料均应采用16K纸张,四周边界2.5厘米,毛笔或蓝黑墨水、碳素墨水钢笔书写,字迹清楚工整。打印件应采用激光或喷墨打印。预审材料由党支部负责收集汇总,党总支初审后送组织干部处。
同时党委组织干部处将指派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进行个别谈话,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。党总支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。
第五条对以下七种对象原则上将不予批准发展入党:
1、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的;
2、没有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;
3、没有参加入党前培训的;
4、没有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;
5、考察中党内外群众意见较大、情况调查了解不清楚的;
6、公示中反映不具备党员条件,并经调查确有其事的;
7、材料不齐全或违反程序的。
第六条党委组织干部处一般将在二周内结束预审工作,并对是否同意发展对象入党提出意见。
第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5日起试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