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办法
发布日期: 2009-01-30 访问次数: 621

  无锡职业技术学院

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办法

(锡职院教〔2009〕53号)

    为贯彻落实《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》(教高[2006]16号)精神及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有关文件的要求,明确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的实质,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,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,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,实现学校规模、结构、质量、效益协调发展的目标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一、指导思想

    坚持“以教学工作为中心,以教育教学质量为学校改革与发展的生命线”的指导思想,强化教学管理,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,促进教学质量全面提高;促进各教学业务部门加强对教学环节的科学管理,逐步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;为有关职能部门实施评优、职称晋升等奖惩提供量化依据。

    二、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

    (一)考核评价的对象
    被考核与评价的对象为所有承担学校理论和实践(实验)课程教学的全体专任教师(含兼职、外聘教师),行政兼课教师由本人申请后,可参加考核与评价。
    (二)考核评价组织
    1.教学业务部门考核与评价组织
    各教学业务部门成立教学质量考核与考评小组,由各教学业务部门党政负责人、教研室主任、部分专任教师等组成。
    2.校级考核与评价组织
    学校成立检查评价小组,由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、教务处、人事处、质量监督与控制部及其它相关人员组成。
    (三)考核与评价体系及评价等级的确定
    1.考核与评价体系
    (1)学生评价:学生评价是反映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,学生评价在评价结果中占30%的权重。学生评价以调查问卷或网上评教的方式展开。
    (2)期中座谈会评价:期中座谈会分为教师和学生两种形式,期中座谈会评价在评价结果中占10%的权重。
    (3)领导、同行听课评价:领导、同行听课评价在评价结果中占30%的权重。
    (4)教学资料的归档、检查评价:教学资料的归档、检查评价在评价结果中占30%的权重。
    2.评价等级的确定
    评价等级分为五等: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。其中评价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与评价人数的30%、评价为良好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与评价人数的40%。
    (四)考核与评价的实施
    1.各教学业务部门每学年对本部门聘任的专任教师(含兼职、外聘教师)和提出申请的行政兼课教师进行考核评价。评价结果由教学业务部门领导通知教师本人,并上报教务处。经教务处核实后,对考核评价优秀教师予以公布。
    2.学校检查评价小组对各教学业务部门的考核与评价结果进行抽查,抽查结果准确率达到85%,即可确认该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是可信的。
    3.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以申请学校检查评价小组复查一次。
    4.国家教学名师、省级教学名师不参与考核评价。
    5.教授、副教授每年至少讲授一门课程,无特殊原因,不服从学校安排,教学质量不予考核与评价。
    6.在考核与评价期间,教师出现II级、III级教学事故,评价等级降一级;出现I级教学事故,评价等级降二级。
7.各教学业务部门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的资料由各教学业务部门归档。
三、评价结果
1.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,连续两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等级为不合格,应考虑调离教学岗位。
2.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,必须经过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。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,不具备职称评定资格。
3.参评教师系列各种荣誉称号,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等级必须达到优良。

四、附则

  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务处、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 
 
OO九年一月